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21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员受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学员具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思想作风,特制订学员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入学注册
    第二条 西安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函授、业余新生。
    第三条 凡被录取的函授、业余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及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报到前一星期向所在学区函授站(点)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应按要求填写学籍表(一式两份),函授、业余生学生证由学院学籍科核发,函授站不予自行发放。以后每次参加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必须携带学生证。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招生考试中作弊,或伪造涂改证件,冒名顶替,经核实后立即取消学籍,并通知其任职单位。
    第六条 函授、业余生的姓名、出生年月、籍贯必须与本人户口簿和招生考试报名时完全符合。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函授、业余省必须持学员证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教材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或无故逾期两星期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八条 新生向其所在函授站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本校函授、业余学籍。凡已取得本校学籍者,在学习期间不另行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学校或专业,否则取消其学籍。
    二、考勤
    第九条 函授、业余生参加学院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必须由学区函授站进行考勤。
    第十条 函授、业余生必须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及规定的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集中面授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因公出差和事假须持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请假条在面授集中前一星期向所在教学点函授站请假,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函授生面授期间,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到底者,须向所在学区函授站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离开。
    第十二条 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各教学点函授站必须向学院教学科填报“考勤表”和“考勤统计表”,两表必须加盖函授站公章,函授生请假条及有关证明等请假手续留存教学点函授站。
    三、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凡取得我院函授、业余学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
    1.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修养或长期治疗者;
    2.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学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3.因病假和事假缺课超过一学期面授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4.因其他原因任职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函授、业余生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区函授站提出申请,任职单位或学区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学籍科转呈主管院领导,经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学院学籍科发给休学证明,并通知所在学区函授站。
    第十五条 函授、业余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直接向学院学生学籍科提出复学申请并附寄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因事休学者附任职单位证明),经审查报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复学。
    第十六条 对复学函授、业余生,学院学籍科直接通知学区函授站编入同专业、同层次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申请复学的函授、业余生,如无衔接班级可插的,根据具体情况可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如不提出复学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转站转学
    第十九条 函授、业余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原因离开所在函授站时,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区有本校函授站并有相同专业,可申请转站学习。
    第二十条 函授、业余生因工作调动需转站学习,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新任职单位签署意见,本人与新任职单位所在函授站联系,其学籍档案由原函授站寄送转入函授站,转入函授站向学校函授站备案,如应转站或转学而无接收一方时,可申请休学或转学。
    第二十一条 凡本校函授、业余生因工作调动联系转站学习时,各函授站均应接收,每次面授,考试前两个月内不得办理转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其他院校的函授、业余生,因工作调动需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学习者,一般不予接收。如有特殊原因,须由本人申请,并持原院校录取新生审批表(有关省招生主管部门盖章)、招生档案、陕西省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审批表、转学证明、入学各课程成绩证明及新任职单位证明、学籍档案,经本校批准后方可转入,由学校函授站通知函授、业余省新任职单位所在函授站编入相应专业年级学习。
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函授、业余生。
    第二十三条 本校函授、业余生因故需转入其他学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拟转入学校申请,持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的公函,到学校函授站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函授、业余生需转学而无接收院校时,可申请休学或退学。凡转入(出)本校的函授生不得再转出(入)本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 函授、业余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应在新学年开始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任职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转专业。转专业函授、业余生应从新专业一年级学起;在原专业已修满两学年者,不得转专业;文理科不得互转;专科不得转入本科;大专起点本科各专业的函授、业余生不得转专业。
    五、退学
    第二十六条 函授、业余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不发肄业证书:
    1.逾期不办理报到缴费及注册手续者;
    2.无故缺课超过一学年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一学年连续不交作业者;
    4.违犯考试纪律,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二十七条 函授、业余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继续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任务繁重,跟班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八条 函授、业余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2.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3.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的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劝其退学,亦可直接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函授、业余生的处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退学或劝其退学的函授、业余生,如已学完一学年以上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函授、业余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函授、业余生退学时必须交回本校所发一切证件。
    第三十二条 退学函授、业余生的学费处理,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三条 函授、业余生修业期满应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由学区函授站对函授、业余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
“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函授、业余生所在函授站统一发放并按要求填写,造册登记后于函授、业余生毕业前送学院学籍科。
    第三十四条 函授、业余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鉴定均合格者,由学院核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五条 函授、业余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若干课程经毕业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因故缺考,在同届函授、业余生毕业后半年之内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应届本科函授、业余生,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者,可按有关规定择优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函授、业余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由学籍科封装,函授站转发至函授生任职单位人事部门,或由函授、业余生自带并交给其任职单位人事部门。
    七、联合办班学籍管理原则
    第三十八条 新生录取后,若有些函授、业余生人数太少而不能单独开班时,领近函授站应协商联合办班。
    第三十九条 固定在一个联合办班的函授、业余生的学籍原则上由主办函授站负责管理;联合办班而轮流设辅导点的函授、业余生学籍由相关函授站共同负责管理,相关函授站要密切配合。
    第四十条 在本校设辅导点的函授、业余生的学籍由本校直属函授站负责管理。
    八、函授、业余生学籍处理审批步骤
    第四十一条 函授、业余生的转学(包括转专业、转站学习)、退学(包括自动退学、劝其退学、申请退学等)、违纪(包括违反考试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等)的处理和证件(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历证明等)的颁发,由院学籍科受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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