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9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为了保护函授、业余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函授生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教育函授、业余生爱护学生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在新生办理完入学注册手续后,由学院统一发给。函授、业余生毕业、退学时交到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处。
    二、学生证是在籍函授、业余生资格的身份证明。参加面授、辅导、教学实验学习和课程考试、考查时,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查验。
    三、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凡擅自涂改或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函授、业余生对学生证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并不得转借他人,违者必究。
    五、凡因遗失学生证申请补发者,须按以下手续办理:
本人应首先向学院学籍管理人员登记挂失,同时写出书面申请和检查。补证应交近期免冠半身正面一寸照片一张。
    六、学生证原则上补发一次。丢失的学生证找到后,应立即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注销,不得两证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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