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函授生立足本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不断用所学知识改进工作,努力把自己造就成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通过评优工作,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函授生的进取精神,形成良好的学风,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秀函授生条件
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在任职单位和函授学习过程中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面授和考试、考查,按时完成作业。团结同志,热爱集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各科结业成绩在76分(含76分)以上,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在函授学习期间被评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先进个人或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科研成果奖者,平均成绩可降为80分。
4.热爱本职工作,学以致用,积极进取,本职工作有明显的改进提高,工作成绩显著。
5.在函授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①.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者;
②.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③.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科目者;
④.面授和结业考试请假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因公事或因私事)。
二、评选办法
由各学区函授站(点)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选名单,函授生班委会讨论并征求学生意见后写出推荐材料,任职单位和学区函授站(点)签署意见(以上推荐材料和意见均填写在《优秀函授生登记表》上),报学院学生科,经学院学生科、教学科审核,报院长批准。
三、评选要求
评选优秀函授生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级都要认真对待,不可草率从事,更不允许弄虚作假。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其优秀函授生称号,收回《荣誉证》并通报批评。
四、优秀函授生限额
各专业评选出的优秀函授生最多不超过本学区本年级在学人数的8%;如本学区所有学生学习成绩均达不到优秀函授生标准者,可择优推荐一名优秀函授生。
五、评选时间
优秀函授生在各届函授生学习期间评选一次;两年制各专业在第三学期评选。三年制各专业在第四学期评选。
六、奖励
对评选出的优秀函授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并通报表扬。
20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