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生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9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一、目的要求
    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函授生对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考试、考查的课程按教学计划进度安排。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地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函授生档案。
    二、考核方式
    第四条 本院函授教育各专业的课程一律采取单科结业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分笔试(闭卷、当堂开卷或开闭卷结合)、机试(上机操作)、作业、撰写论文或调查报告等形式;笔试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①.平时测验:在集中面授时对所学课程进行测验,主要检查函授生对课程的自学情况或面授内容掌握的程度,其成绩按20%记入结业成绩。
    ②.作业考核:函授学生的作业按10%记入结业成绩。
    ③.结业考试(或考查):一般安排在集中面授期间,主要检查函授生通过自学和集中面授对课程的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其成绩为结业成绩的主干成绩,按70%记入结业成绩。
    结业成绩及格者,发给成绩单;否则发给补考或重修通知。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要进行结业考试。
    ④.结业补考:因病、因事经批准缺考的课程准予补考,凡考试不及格或未经批准的缺考课程,均需重修。重修课程随下一级考试或由教学科另行安排考试。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次集中面授或结业考试期间;凡参加补考的函授生必须按规定持补考通知单和函授学生证到所在学区函授站(点)指定地点参加补考,补考后的结业成绩及格者,发给成绩通知单,否则,发给补考不及格通知单,让其重修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按期领取毕业证,需再参加毕业补考。
    ⑤.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后半年之内,并且只安排一次。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缺考和补考不及格者,不得按期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可参加毕业重修考试。
    ⑥.毕业论文:凡规定撰写毕业论文或调查报告的专业,都要按时完成,没有完成或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⑦.毕业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同届函授生毕业后一年之内,并且只安排一次,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之日算起,否则,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条 各专业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由学院教学科按教学计划及进度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通知各函授站(点),由站(点)通知函授生本人。
    第六条 凡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的函授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参加补考和重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结业补考或毕业补考:
    ①.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考查者,不得参加结业补考。
    ②.因考试舞弊,经研究决定取消其结业或毕业补考资格者。
    ③.整个学习期间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毕业补考,但可申请重修。
    ④.整个学习期间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课程结业补考三次以上(含三次)者,不得参加毕业补考。
    第八条 不按规定完成作业或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
    三、成绩管理及记载办法
    第九条 函授生成绩由教学科管理,考试成绩由教学科和函授站(点)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函授生各科结业成绩根据平时测验、作业、结业考试等综合评定,实行结构分数。结业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结业成绩=作业(10%)+测验(10%)+结业考试(80%)
    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一律采用百分记分法;毕业论文成绩一律采取“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法。
    第十二条 作业系他人代作或抄袭他人者,视其情节扣分、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结业考试。
    第十三条 凡不参加测验和未经批准而自行缺考(包括不交卷)或考试违纪者,其成绩均以零分记载。
    第十四条 结业成绩不及格或无故缺考经说明原因,经教学科报主管院长同意参加补考的函授生,补考后的结业成绩及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记载;经请假被批准未参加结业考试者,结业成绩按补考后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并进行结业考试。
    四、对违纪函授生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试场纪律者,通报批评,并按以下规定扣除卷面成绩:
    ①.扰乱试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者,记以警告,扣除该科成绩30至45分。
    ②.左顾右盼或交头接耳一次者,记以警告,扣除该科成绩20分;不听警告,扣除该科成绩50分。
    ③.携夹带进入考场并有偷看行为者,其试卷成绩按0分记。
    第十七条 考试舞弊者,其试卷作废,通报批评,通知其任职单位,并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该科试卷作废,准予补考。
    ②.该科试卷作废取消补考资格。
    ③.勒令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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